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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09-11-03  沈洁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门):
   我司2009年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已于10月份启动,现就几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全部聘任工作于年底前结束,请各学院(部门)在1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人事处团队科审核备案。
   2、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兼职高教研究系列人员的学科评议工作统一由学校组织相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思政系列的申报者,学院(部门)应于学工办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至学工办;兼职高教研究系列的申报者,请学院(部门)于11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人事处团队科。
   3、由于我司目前已不再设立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助教和研究实习员),因此只有这两个系列的初级岗位不需办理聘任手续,其他系列的初级岗位仍需办理聘任手续。为此特明确:以2009年1月1日为时间界限,之前进校的人员可自然认可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满足中级聘任条件后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后进校的人员仍须按照初级、中级的次序逐级聘任,不得跨级聘任。
    如有疑问,请与团队科黄谷联系。电话:66134915—602。
    特此通知。
                                            人事处团队科

                                            2009年10月

附:行政管理人员中初级专技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内(2006)079号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规范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现将有关聘任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指导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以"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为指导原则,以《公司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公司内(2001)第096号)等文件为参照依据,并重点结合行政管理岗位特点和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的功能,择优聘任在管理和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岗位设置
  行政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岗位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的需要,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和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内设置。
  1.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工程系列、图书系列、出版系列、兼职高教研究系列、卫生系列、会计系列。
  2.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图书资料、卫生、会计、出版、档案、外国语言文学、艺术。
  3. 对学校暂无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技术岗位,仍按市教委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4. 思政系列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三、聘任范围
  各学院、部门在编在岗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四、聘任基本要求:
  1.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含两年)以上;
 (3)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近两年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对于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应经过一年考核期,考核结果应在"称职"以上;
 (4)担任现职岗位以来,积极开展与本工作岗位相关的研究工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承担研究课题等。
 (5)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工作实践,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外语、计算机要求按《公司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位;
 (2)具有本科学位人员,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经过一年的见习期,见习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人员,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结果应为"称职"以上;
 (3)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工作实践,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五、聘任程序
  1. 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等,并提交相关材料。为尽量做到公开、公正,申请人员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场所展示一至二天,接受教职工评议。
  2. 各学院、部门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 各学院、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评议组,负责结合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特点制定聘任标准和条例,并评议岗位候选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按岗位数推荐聘任人选。
  4. 各学院、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任工作,确定岗位聘任人选。

  六、其他说明
  1. 被聘任人员与学院、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聘期为两年,聘期内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低聘或不聘。
  3. 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人员须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 海 大 学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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